《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台湾同胞投资条例》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我市日前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腊生,为在常台商解读新条例。根据条例,今后台商在产品准入、子女就读、职称评定方面均同样享受国民待遇。 我市是台商在江苏投资的新高地,至今已吸引1204家台资企业在常落户,总投资79.76亿美元,常住台商近1500人。 《条例》对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的政策扶持、权益保障、政府服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扶持措施更加有力。《条例》明确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享受本省颁布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扶持发展的政策和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权益保障更加完善。《条例》强调台湾同胞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进行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检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强制要求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考核活动,不得向其摊派、劝捐和非法收费。重申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关于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的规定。 就业就读更加便利。《条例》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可获适当照顾;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以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当地公安机关按规定申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评审或者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受聘从业或者自主创业。 政府服务更加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害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遭受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障协调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构可以向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追究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