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分类管理下A类企业业务指南 |
业务种类 |
办 理 流 程 |
报告类业务 |
义务性报告 |
贸易信贷业务 |
预收或预付货款 |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或预付货款(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在收款或
付款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预收或预付货款业务报告。 |
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
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报告。 |
远期信用证 |
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货物进口后30天内,需进行远
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
转口贸易收支 |
单笔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
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或单笔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收款或付款之日
起30天内,应进行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
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每月月末之前,进行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
主动性报告 |
差额业务 |
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
额的,业务发生后30天内,可进行差额业务报告。已进行贸易信贷和转口贸易收
支业务报告的,不得再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
贸易主体不一致 |
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可凭情况
说明、贸易合同、报关单或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已
进行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不得再进行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
其他特殊交易 |
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易
外汇监测系统 ”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此类交易不纳入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
登记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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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须在事前进行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
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不得直接结汇,须在划转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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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
须事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 |
其他业务登记 |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
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
其他类业务 |
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
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
企业可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也
可以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
统数据修正。 |
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
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 |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
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
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 |
外汇局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
可实施现场核查,企业应按规定主动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