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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分类管理下A类企业业务指南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12-14 08:55:14 标签:

 

 

外汇局分类管理下A类企业业务指南

业务种类

办 理 流 程

报告类业务

义务性报告

贸易信贷业务

预收或预付货款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或预付货款(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在收款或

付款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预收或预付货款业务报告。

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其他的可视情况主动报告),

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应进行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报告。

远期信用证

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货物进口后30天内,需进行远

期信用证业务报告。

转口贸易收支

单笔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

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或单笔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收款或付款之日

起30天内,应进行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企业,每月月末之前,进行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

主动性报告

差额业务

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

额的,业务发生后30天内,可进行差额业务报告。已进行贸易信贷和转口贸易收

支业务报告的,不得再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贸易主体不一致

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可凭情况

说明、贸易合同、报关单或申报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已

进行贸易信贷、远期信用证、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不得再进行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其他特殊交易

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通过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的“货物贸易

外汇监测系统 ”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此类交易不纳入外汇局非现场监测。

登记类业务

 

 

 

 

 

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结汇或划出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须在事前进行转口贸易超比例收入登记。

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登记

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不得直接结汇,须在划转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

 

 

 

 

 

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

须事前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

其他业务登记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

事项和具体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其他类业务

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

无法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企业可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手工修正:

(1)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2)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也

可以到海关办理相应数据的修改或删除手续,通过部门数据交换自动完成监测系

统数据修正。

已正确入库的报关单数据

企业如需修改或删除,应当到海关办理相应手续

贸易收付汇错误数据修正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将错误数据及错误原因告知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通

知企业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再将修正后的信息及时报送外汇局。

配合外汇局进行现场核查

外汇局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

可实施现场核查,企业应按规定主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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