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附表: 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收汇
付汇
报关单
备注
币种
金额
单号
注:转口贸易无报关单号请在备注栏里做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