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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13年度企业报告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原创 日期:2014-08-09 10:59:00 标签: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和7月23日国务院审议通过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企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的内容。
  按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3年度报告工作因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时间的原因推迟,按照上级部署,常州市自8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外资企业于10月31日、其他市场主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结束。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www.czgsj.gov.cn),链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通过网址“www.jsgsj.gov.cn:58888/province”直接登录该系统填报。为方便企业做好年报工作,常州市各级工商部门将组织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
  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企业无需再向工商部门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极大地方便了企业。但是并不意味着对企业要求的降低,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否则,将在信息公示系统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进行公示。企业应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或其他社会公众均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此外,有关个体工商户的年报工作也已经同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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