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043号)规定,自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为做好废旧物资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7年6月1日起,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废旧物资专用发票,须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认证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 二、2007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非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当在2007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所属期为2007年7月份)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并填报《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