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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应急处理事项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8:29 标签:

各有关企业:
    近日来,我市遭受罕见暴风雪灾害,为保证广大加工贸易生产企业政策经营活动,减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损失。现将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应急处理事项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九条规定,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一)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经海关核实,对受灾保税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海关予以免税核销;对受灾保税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海关按照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其对应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核销。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属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企业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报请核销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2.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 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具体联系方式:
常州市外经贸局外贸管理处  85682322、85682280
常州海关加工贸易科 85139051、85139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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