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2008年省级扶持外贸发展项目的通知》(苏财企[2008]59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产品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4、上年度机电产品出口200万美元以上; 5、近两年内,在海关、外管、检验检疫部门无不良记录; 6、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管理规范,近2年没有出现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二、资助原则 1、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船舶及船用设备、集成电路及新型元器件、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先进制造业、新能源等高附加值机电产品; 2、重点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行业内的骨干企业;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出口产品,鼓励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4、重点支持国家或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内企业; 5、重点支持省或市的利税大户; 6、在同等条件下,苏北地区的项目申报企业优先安排; 7、研发项目开始时间原则上在2007年1月以后。 三、项目申报材料准备 企业申报研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4、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6、2007年度财务报告; 7、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近两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企业盖章确认)、利税证明、专利情况等。 四、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县(市)属企业将有关资金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局(机电办),由县外经贸局(机电办)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将项目汇总表报送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并抄报省辖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省辖市属企业将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辖市外经贸局(机电处),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并汇总上报两厅。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于2008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认定项目和补助金额。 省机电办联系人:袁锋、沈才林,联系电话:025-57710091(袁)、57710086(沈),传真:025-57710097,Emial:yuanfeng@jsdoftec.gov.cn
附件: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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