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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08年省级扶持外贸发展资金项目中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的注意事项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7:09:12 标签: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2008年省级扶持外贸发展项目的通知》(苏财企[2008]59号)文件精神,现将申报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项目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2、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3、产品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4、上年度机电产品出口200万美元以上;
5、近两年内,在海关、外管、检验检疫部门无不良记录;
6、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企业经营效益良好,管理规范,近2年没有出现亏损,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二、资助原则
1、重点支持汽车及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加工中心、船舶及船用设备、集成电路及新型元器件、通信设备、发电及输变电设备、先进制造业、新能源等高附加值机电产品;
2、重点支持出口效益好、发展潜力大、行业内的骨干企业;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出口产品,鼓励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4、重点支持国家或省认定的各类出口基地内企业;
5、重点支持省或市的利税大户;
6、在同等条件下,苏北地区的项目申报企业优先安排;
7、研发项目开始时间原则上在2007年1月以后。
  三、项目申报材料准备
企业申报研发项目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资助申请报告;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4、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中介机构审计的2006、2007年度财务报告;
7、与出口研发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近两年海关统计的企业出口额(企业盖章确认)、利税证明、专利情况等。
  四、项目的组织与申报
县(市)属企业将有关资金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局(机电办),由县外经贸局(机电办)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将项目汇总表报送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并抄报省辖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省辖市属企业将资金申报材料报省辖市外经贸局(机电处),由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并汇总上报两厅。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本)一式一份,于2008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认定项目和补助金额。
省机电办联系人:袁锋、沈才林,联系电话:025-57710091(袁)、57710086(沈),传真:025-57710097,Emial:yuanfeng@jsdoftec.gov.cn

附件: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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