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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又有新规定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7:10:22 标签:
        2008年8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
        一、结汇事先应办理资本金验资
        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在结汇规模方面,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结汇资金用途增加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除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伸检查结汇资金使用情况
        在申请资本金结汇时,外商投资企业除了要提交资本金结汇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等材料外,还要提交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同时规定,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结汇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和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四、结汇资金支付时间有限制
        资本金帐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须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另外,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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