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接大会通知,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因此,自104届广交会起,有联营参展的展位,楣板上只列参展企业名称,联营(供货)单位信息只在参展证明上出现,以备大会检查。特此说明。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