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政府关于转发<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常政发〔2008〕162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收费部门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更换收费公示牌。 二、财政部门要统一对收费票据的结存进行清理、登记和核销。 三、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取消和停止征收收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或变相继续收费的,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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