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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7:15:10 标签:
公告2008年第10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已于2008年10月签署,现就《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1)及《中新自贸协定海关程序》(附件2)予以公告,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新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另行公布。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2008年12月31日  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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