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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195亿受贿由5笔构成行贿者5人未被起诉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1 17:18:07 标签:
 
 
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资料图)

    石油界昔日“风云人物”陈同海在接受两年调查后,涉案谜底逐渐揭开。

  7月15日,以受贿1.95亿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同海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同海是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6月22日其辞去上述职务,但是直到2007年10月15日,其“被双规”的信息方被官方披露。

  一位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这笔1.95亿巨额受贿由5笔行贿构成,其中最大的一笔,单笔行贿额即高达1.6亿。第二笔受贿金额1000万,其余三笔受贿金额2563万。

  这些天文数字构成了建国以来,我国受贿金额最大的一个案件。此前,巨贪榜上受贿金额最大的为成克杰,认定为4109万。

  在进入中石化之前,陈同海曾经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4年1月,陈同海出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直至1998年4月调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此次陈同海受贿历程发生在其任职中石化高管的任期内。

  来自北京市二中院当天的一审判决信息显示,陈同海的受贿罪几乎涵盖其在中石化的履职时间,从其进入中石化的第二年(1999年)起,一直到案发的2007年6月,时间跨度达八年。

  也在这个期间,陈同海的职业生涯,也从中石化副总经理升为总经理,并担任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陈同海掌管中石化期间,中石化以1316.36亿美元的年营业收入,在全球500强中排名第17,是排名最靠前的中国企业。

  在昨日宣判的大约一个月前,曾有过激烈的庭审交锋,当时前两笔共计1.7亿的受贿是否构成引发控辩双方的争议。

  控方认为,陈同海在收受那笔1.6亿贿赂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当天参与旁听的人士告诉本报记者,辩护方则认为,该案的证据不仅不能证明陈同海有为他人牟利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不政党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相反,中石化提供的材料证明,陈同海还利用此行贿人,为中石化赚取利润高达6亿余元。

  此案的另一个焦点是案值如此巨大,为何陈同海未判死刑立即执行,而是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北京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对陈同海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基于陈同海具有四个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一是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构成自首,二是陈同海在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其次,陈同海有检举他人行为和悔罪表现。

  陈同海在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是其量刑从轻的一个重要因素,据参与旁听人士告诉记者,陈同海的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示,其将所有赃款均放在同一个香港银行的帐户,其本意打算将1.95亿中的1.3亿用于公司而非个人。但也确有部分款项曾被动用。

  此外,受贿行贿为对象犯罪,该案的另一个焦点问题是,陈同海以受贿1.95亿被判处死缓,而行贿的五人全部为自然人——虽然行贿者有些具有公司或机构背景,但全是以个人名义认定的,却无一人被以行贿罪起诉,相反,五人均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该案中。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陈同海案如果在从7月15日起算的十天上诉期内不上诉的话,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没有特殊情况即判决生效,如果陈同海对案件有不同意见,可在10天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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