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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将单设发审委强化保荐机构责任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2 16:16:00 标签:
    中国证监会17日就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创业板将较主板实行更长的持续督导期,建立保荐机构对所保荐公司的跟踪报告制度。

    根据《发审委办法》(征求意见稿),除新增设立单独创业板发审委的规定外,考虑到创业板审核工作的特殊性,规定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以突出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独立性。

    此外,在创业板发审委委员的人数上,考虑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较小、数量较多,创业板发审委委员拟设35名,比主板的25名增加10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仍保持5名。在组成结构方面,拟在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基础上,适当吸收熟悉行业技术和管理的专家,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于咨询专家团队的人数没有硬性规定,咨询专家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将作为审核部门的参考,并不成为发审委做出相关决定的必备条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针对创业板企业行业覆盖面广、技术和模式创新性强等特点,为切实提高审核质量和控制市场风险,证监会还将考虑在发行审核过程中重视发挥行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的作用,建立审核专业咨询机制。

    同时征求意见的《保荐办法》在延续原有理念的基础上,考虑到创业板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做出了小的调整:一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较之主板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二是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三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修改的《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
(责任编辑: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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