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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调整中证协放宽公司挂牌条件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12 16:48:08 标签:

    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12日发布修订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和《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并自7月6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试点制度不仅完善了转让结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而且改进股份限售安排,对小股东持有股份不再做限制。同时,还放宽了公司挂牌条件,但是在投资者的选择方面更加严格,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只准许机构投资者进入,暂时把自然人排出在外。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试点制度,主要着眼于提高效率,增强市场的活力与吸引力,使股份报价转让各项制度更加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一是试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适应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需要,有效防范风险,逐步建立与试点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参与试点的投资者将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制企业等。

    二是调整公司挂牌条件。原《试点办法》要求挂牌企业具有三年连续经营的记录,为适当扩大试点的服务范围,此次修订将公司挂牌条件调整为公司存续期满两年,让更多园区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早获得资本市场服务。

    三是完善转让结算制度,提高股份转让效率。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为提高挂牌公司透明度,此次调整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均增加了要求,今后挂牌公司须披露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须包括现金流量表。

    五是改进股份限售安排。原《试点办法》要求公司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挂牌后分三批每批三分之一解除限售。此次修订对股份限售安排做了调整,建立了股东分类限售的制度:一是对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适用分三批解除限售的规定;二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管持有股份的限售,遵守《公司法》的规定;三是对挂牌前一年通过增资进入公司的新股东所持股份,须在持股满一年后方可转让;四是在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要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股东持有股份不再做限制。

    “总结试点三年的经验、完善试点制度,是中国证监会继发布创业板IPO管理办法后,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它将有利于提高试点的服务效率和对创业投资的吸引力,为依托中关村试点,探索建立统一监管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制度创造条件。”上述负责人表示。

    他同时还透露,虽然全国有很多科技园区都想参与试点,但是试点范围目前仍然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在总结本次制度调整实施效果及经验的基础上,择机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园区。同时,监管部门还将继续完善试点功能,研究建立转板机制,如果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不活跃,将来还会实行做市商等多种交易制度。

    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还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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