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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有望拉动我市外贸出口

作者:admin 来源:常州日报 日期:2012-07-03 11:01:57 标签:出口 退税政策 外贸出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并从7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据市国税部门分析,此次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对于稳定我市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将产生积极作用。
  从出口退税新政可能对我市外贸出口产生的影响看,首先是扩大退税范围可有力拉动全市外贸出口。该通知和办法中,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此外,还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在此前的规定中,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市国税部门相关人员分析,目前国际市场不稳,很多企业收汇不及时,进而对退税造成影响,所以这次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对我市支柱行业、骨干企业的实际扶持效果会更为明显。
  同时,对我市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调整是退税申报程序进一步简化。此次调整简化退税申报程序,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据国税部门举例说,假设某企业是去年10月份开始出口的,按照原有规定要到今年11月份才能申报出口退税,执行新政后,该公司能够即时开始申请退税,将极大地缓解公司的流通资金压力,加快资金周转。
  此外,新办法将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调整修改为: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同时,调整了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特别是对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新政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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