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进口企业: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和《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对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进行了规范。为方便企业付汇,避免企业由于不了解政策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我中心支局提醒各进口企业: 1、对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2、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或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 各企业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了解有关延期付汇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时,为了了解各进口企业进口付汇情况,听取各企业对进口付汇新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请各企业认真填写《进口企业情况调查表》(见客户下载栏),于2006年2月底之前报外汇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传真:0519-6646224 Email:cz_safe@163.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2006.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