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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进口付汇有关情况调查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9:44 标签:
 各进口企业: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出台了《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和《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对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进行了规范。为方便企业付汇,避免企业由于不了解政策而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在此,我中心支局提醒各进口企业:
1、对进口日期为2005年3月 1日以后、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2、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或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
各企业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www.safe.gov.cn/了解有关延期付汇的具体政策规定。
同时,为了了解各进口企业进口付汇情况,听取各企业对进口付汇新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请各企业认真填写《进口企业情况调查表》(见客户下载栏),于2006年2月底之前报外汇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传真:0519-6646224
Email:cz_safe@163.com
         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
              200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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