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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延期付汇政策变化相关企业需作及时了解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9:46 标签: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对企业进口延期付汇行为的管理作出新的规定:
      境内机构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领取《外债签约情况表》;企业的延期付款额度由所在地外汇局根据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进行核定。
具体详情可参阅“法律法规”栏目有关文件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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