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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7 16:13:40 标签: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将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目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3年,其中第一批试点的8个省市延至2008年底,第二批试点的21个省区市延至2009年底。 
  据了解,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下发过《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两个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3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对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全免,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当时的文件还明确,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据介绍,两年来,在各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得到顺利落实。通过税收减免政策的扶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明显降低,财务状况得到一定程度改善,消化历史包袱和补充资本的能力有所增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和阶段性成果的取得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原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在2006年底将全部失效,为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国家延长了农信社获得税收优惠支持的时间。考虑到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已达到较为健康的水平,文件明确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的延长政策。改革试点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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