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的资金是企业经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皮包公司”增加了市场交易风险,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是法律严格禁止的。 【案情简介】 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7日由赵某、钱某二人共同投资注册设立,注册资本为370万元。在设立公司时,为了达到公司登记所要求的注册资本,二位股东于2006年2月26日分别从某镇财政所、市农行某办事处借贷资金200万元和170万元,并于当日通过验资,27日获准登记注册。同年2月28日和29日,二位股东先后抽逃资金200万元和170万元,分别归还了镇财政所和市农行办事处。至2006年3月10日案发时止,该公司资产总额仅有二万余元,而负债却高达十万余元。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赵某和钱某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提示】 近年来,抽逃资金现象屡见不鲜,多数都是将借来的资金用于注册,登记注册后,又将资金立刻还掉,资金抽掉后的公司就成了“皮包公司”,只剩下空的架子,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原则”,增加了交易对方的交易风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这种行为为法律所禁止。经营者不可以身试法,抽逃出资,况且资金抽逃后,企业自己也不能正常从事经营活动。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