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须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不得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与其他企业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 【案情简介】 某服装厂生产的服装质量不错,款式也较为新颖,但由于服装厂组建时间不长,知名度较低,消费者不熟悉,因而产品销路不畅。在这种情况下,服装厂厂长与某知名服装公司联系,达成了由该服装公司许可服装厂在其服装上使用该公司名称的协议。在此之后,该服装厂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某服装公司的企业名称的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认定上述服装公司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服装厂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提示】 企业名称是由文字组成的一串有声有意的字符,其作用在于识别和区分企业,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判断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来源,从而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使用,不得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造成与其他企业名称相混同,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是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此种行为既损害了被冒用经营者的商誉和经济利益,更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本案中某服装厂租用他人企业名称,目的就是为了利用该服装公司已建立起来的市场信誉,推销商品。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实也不利于企业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应当为立志做大做优做强的企业所不取。 【法规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给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