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成立后,不能想经营什么就经营什么,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某锅炉配件有限公司在办理营业登记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是:锅炉辅机配件批发零售,锅炉配件生产。2006年初,公司决定扩大经营范围,做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的批发业务,公司的股东对此表示一致同意,并于2006年1月16日开始,先后从广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保险粉共504吨,计货款2628700元,销售给该市各相关单位。但直至2006年2月19日案发时,该公司始终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相关手续,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提示】 企业的经营范围,是指政府批准企业从事经营的行业、商业(产品)类别或服务项目,是国家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一项重要内容。每个企业都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有明确的行业界限,并且与企业的注册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和技术力量相适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若想进行该范围外的经营活动,就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擅自超范围经营。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