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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以次充好要不得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2:55 标签:
              
【按】产品质量上的任何虚假行为都是禁止的,因为任何虚假行为都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也会给社会造成危害,有些甚至很严重。经营者切不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案情简介】
某电子产品经销部(简称经销部)和安徽省铜陵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铜陵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经销部是铜陵公司在本地区的特约经销商。铜陵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经销部虽然销售情况很好,但利润并不很丰厚,于是经销部大量购入铜陵公司生产过程中淘汰的废产品,经过对不同规格产品的分拣,重新包装后冒充正品销售,因同行举报而案发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
案例提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产品质量法》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制假售假行为作出了严厉的处罚规定,如确定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作为罚款基数,并且这个违法产品的范围包括已经售出的和尚未售出的产品,同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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