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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商品产地莫伪造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2:56 标签:
               
发布时间:2006-12-08  
【按】根据《产品质量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案情简介】
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本市××路52-17号加工假冒“东北大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举报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标有“东北大米”字样的大米共476袋,计11900公斤,同时发现套色机一台,正在白色编织袋上加红套印“东北大米”字样。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安徽人张某雇人印制编织袋后,将产自安徽某县的大米装入标有“东北大米”字样编织袋,并在该处销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遂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提示】
产品的产地应当如实标示,目的是将产品的来源地如实告诉消费者,因为产品的产地在一定意义上与产品的质量有关,也与产品的声誉有关,这些都会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伪造商品产地在本质上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经营者对商品的生产地或来源地作虚假表示或虚假标注,通常是虚假表示为具有较好商业信誉、较高科技水平或特殊地理优势的地区的产品,其目的是利用不同地区出产的产品对消费者具有不同影响的现实,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但是,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而且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也很难获得消费者的认可。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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