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工商)产品合格要保证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3:31 标签:
                
【按】合格产品是指经检测符合国家、行业或者企业标准的产品,并不是企业随意说合格就是合格,经营者以不合格产品随意冒充合格产品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2005年8月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续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本市某防盗门经营部销售的某牌号防盗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随即展开调查,并委托质量监督机关对该经营部销售的某品牌防盗门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批防盗门主要技术指标均不合格,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证实,该批劣质防盗门系浙江某企业生产,该经营部2005年3月以每扇420元的价格购入此防盗门一批计90扇,尔后以每扇580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售出62扇,库存28扇。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该经营部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案例提示】
合格产品,对于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对于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来说,是指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明确标注所采用的标准。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或者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会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对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甚至会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产品,必须予以禁止。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不仅是生产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一旦违反,两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同等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在此尤其要提醒销售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