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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标志勿乱用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8:13 标签:
              
【按】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案情简介】
2005年4月10日,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辖区内一家注塑厂的仓库内有一批一次性打火机,其机壳上印制有“新北京、新奥运、NEW BEIJING、GREAT OLYMPICS、BEIJING 2008”的字体和奥林匹克五环图案及第29届奥林匹克徽记图案。经查明,该厂业主林某为了增加打火机的图样种类,扩大市场销售量,在本厂生产的5000只打火机上印制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案和文字。其中700只已售出,余下4300只被依法暂扣。另查,林某使用上述奥林匹克标志并未得到标志权利人许可,2005年4月29日市工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提示】
第29届奥运会将于2008年在中国北京举行。我国在2002年4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严格的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本案中该注塑厂为增加产品销量、获取最大经济利益,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打火机上印制了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图案和文字,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奥林匹克标志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2008年北京奥运会全球瞩目,奥运申办成功是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所取得的成果,来之不易。奥林匹克标志也是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标志,为我国《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严格保护,因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目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法规链接】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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