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厂名和商品产地。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案情简介】 某电器公司根据与“彩虹”注册商标持有人彩虹电器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在其生产的彩电上使用了“彩虹”牌注册商标,且在其外包装箱及电视机铭牌上标注上“彩虹电器公司制造”,没有标上自己的企业名称以及商品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认为某电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例提示】 商标许可使用是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他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厂名和商品产地。商标许可使用如不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实际上是对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滥用,对消费者也有所误导,同时也是对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破坏。经营者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切记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