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工商)制售标识也违法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4:58:16 标签:
          
发布时间:2007-01-11  
【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知名牛奶生产企业,其生产的“红梅”牌牛奶在市场上有很高的声誉。甲公司发现在市场上有人制造假冒的“红梅”牌牛奶进行销售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乙厂是该批假冒牛奶的包装盒制造商。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乙厂是在委托人未提供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擅自承接制作了含有“红梅”注册商标的牛奶盒。经甲公司证实,该公司从未委托乙厂制作过牛奶外包装,从来也没有许可他人使用其“红梅”牌商标。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乙公司商标侵权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案例提示】
本案是一例在商标印制行业中频繁发生的违法印制商标案件。当前,印刷行业竞争激烈。一些商标印制企业急功近利,害怕因索要证明文件引起对方的反感而断了业务往来,所以在承接印刷业务过程中,不按规定查验有关印制证明文件,而是按照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要求,随意印制,这种做法极易为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生产、流通领域假冒、侵权商标滋生的源头,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同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及商标印制单位在印制商标时,应提交或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作了具体规定,对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要求印制商标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另外,还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在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应将印制样品及有关证明文件等造册存档备查,其目的在于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进入市场。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