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根据《广告法》及《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可在报刊、影视中刊登烟草广告。 【案情简介】 近日,市工商局发现第901期《龙城报》第9版发布了由香港某公司代理的“万宝路足球联赛”赛事广告,广告费用127500港元。很明显,《龙城报》发布利用烟草制品商标冠名的足球赛事广告,违反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的规定,责令《龙城报》报社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提示】 由于吸烟有害健康,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禁止或限制在公共场所吸烟,同时,禁止或限制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同样,《广告法》对烟草广告作出严格限制,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制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经营者要引以为戒。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