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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食品不得称疗效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09:43 标签:
              
【按】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出现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案情简介】
某日报连续刊登了某厂生产的“灵芝保健茶”的食品广告。广告称:该“灵芝保健茶”是“癌症克星”,“药到病除、绝处逢生”,“该保健茶荣获中国保健食品博览会金奖”,并同时刊登了8位消费者反映饮用该保健茶后“病情好转”、“返老还童”等内容的来信。经过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该厂在其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药品、医疗用语,严重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
案例提示】
保健食品属于食品范畴,其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卫生机关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形象或名义作证明。某日报社承接该广告业务时,没有核实广告内容,造成上述违法广告的发布。两者均应当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企业应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广告经营单位必须依法查验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广告审查员要不断注意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对拿不准的广告内容,要及时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沟通,使违法广告无机可乘。
【法规链接】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食品不得出现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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