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医疗广告不得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医疗广告必须禁止出现的内容,经营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注意医疗广告内容的规范性。 【案情简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测中发现某报纸广告中有“三十秒钟告别眼镜”,“断绝臭味根源,从此彻底解除腋臭烦恼”等字样。后经查明,这两个广告均有《医疗广告证明》,但广告公司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致使广告的实际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证明》所核准的范围,而且出现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所禁止出现的内容。显而易见,该广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提示】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广告客户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并按照核定的内容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广告。超出核定范围发布的视为无医疗广告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这些规定是为了确保医疗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然而,上述医疗广告不仅超出“医疗广告证明”核准的内容,而且广告中还使用了宣传治愈率、疗效等语句,也不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规链接】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一)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二)贬低他人的; (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四)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五)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 (六)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七)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八)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九)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