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 2、 商务部门关于企业结业清算的批准文件; 3、 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 4、 会计师事务出具的清算报告; 5、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6、 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7、 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 未完税的企业不得办理汇出手续; 2、 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