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国投资者的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2、 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书; 3、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4、 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5、 拟再投资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复、批准证书; 6、 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附询证函回函、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7、 外汇登记证; 8、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注意事项: 1、 未分配、未完税利润不得用于外方再投资; 2、 企业是否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 3、 外国投资者仅就其实际已到位出资、已支付转股对价的范围内享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