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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限制竞争行不通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11:15 标签:
             
【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破坏公平竞争。
案情简介】
某医院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保险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委托医院为其向每位住院病人收取50元保险费,同时保险公司按保险费比例向医院给付报酬。医院在收取保险费的过程中,在门诊大楼和住院部贴出告示:“……欢迎大家自愿投保,如无异议本院将在收取药费时一并收取50元保险费”。在患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该医院收取了上述保险费,且并未给保险凭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该医院利用独占地位,强制向患者收取保险费,其性质属于限定患者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同时该医院还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一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医院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医院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并存在限制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案例提示】
医院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其向患者发出的包括保险自愿内容的店堂告示称:“如无异议本院将在收取药费时一并收取保险费”,实际上是医院单方面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为患者设定义务:患者如果不提出异议,就视为你同意投保,我就向你收取保险费。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除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沉默才视为意思表示,才具有法律意义。医院的行为既没有有关法律依据,而且医院也没有跟患者事先约定沉默即视为同意投保,那么医院就没有权利单方对用户的沉默赋予法律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患者的沉默只能表示对医院收取保险费的拒绝,而不是同意。医院将自己的单方意思强加给患者的行为,构成了滥用独占地位的强制保险行为。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条: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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