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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知名包装不可冒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11:17 标签:
                  
【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的外表特征,它们既是区别不同商品的标志,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生产“鼎丰”白醋,“鼎丰”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被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同时其外观设计也已获得了国家专利,该公司的产品在全国市场畅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常州某白醋生产企业为提高产品的销量,委托某印刷厂按照上海公司“鼎丰”牌白醋的包装、装潢的样式印制了一批包装标识,用于该企业自己生产的白醋包装。该外包装与“鼎丰”牌白醋的外包装完全一致,区别只是两者使用的商标不同。至上海公司投诉时止,该企业已销售模仿该上海公司“鼎丰”牌白醋的包装、装潢的白醋7620箱。经过调查,市工商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提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能够成为知名商品,不仅代表了受大众认可的产品质量,更蕴涵了经营者大量的生产、营销投入,而且,在很多情况下,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往往比较别致,因此法律给予知名商品特殊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文禁止通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切不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不良后果。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 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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