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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经营对手勿诋毁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11:37 标签:
                  
【按】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案情简介】
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太阳花”牌电扇样式好、质量高,很受市场欢迎,很快占了市场大部分份额。某家电公司生产的“仙人掌”牌电扇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量不好。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该公司举行了一个新闻发布会,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本公司生产的“仙人掌”牌电扇系目前市场上质量最好的正宗产品。同时,该家电公司还将“仙人掌”牌电扇与“太阳花”牌电扇进行了比较,称“仙人掌”牌电扇无论是在价格上还是在效果上均占优势,因此希望广大消费者认清“仙人掌”牌电扇。当天晚上,某电视台对该新闻发布会做了报道,而且还播出了对“仙人掌”牌电扇的专题介绍。该电视台进行报道后,许多不明真相的原电子有限公司的客户纷纷找该电子有限公司退货,致使该电子有限公司生产严重滑坡,造成经济损失近20万元。于是,该电子有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认为,该家电公司的行为是诋毁经营对手的虚假宣传行为。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电视台立即更正,向消费者澄清事实真相,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家电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案例提示】   
在现代社会,各种形式的商品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被经营者广泛采用。消费者的具体购买行为的发生,通常都是基于对商品的了解,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品的品牌不断增多,产品的结构和性能在不断变化,新的产品也在不断的涌现,面对如此形势,消费者既难以对每个品种商品的性能、用途等等都有所了解,又难以对不同品牌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差异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自己商品的销售,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将自己的商品和别人的商品进行非真实的比较宣传,故意贬低经营对手。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使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使违法经营者比诚实的经营者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使诚实经营者受到不正当的排挤,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某家电公司利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将“仙人掌”牌电扇与“太阳花”牌电扇进行了比较,实质上是一种利用他人的产品来提高自己的产品声誉的比较广告行为。该公司在电视台播出的“新闻发布会”(该新闻发布会并不具有新闻性,实际上是一种变相广告)中指名道姓地与竞争对手(电子公司)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在比较广告中,不仅以自己的产品(“仙人掌”牌电扇)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太阳花”牌电扇)的短处相比较,同时,毫无根据地贬低“太阳花”牌电扇来说明“仙人掌”牌电扇的优越性。这种行为给竞争对手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不仅如此,该公司在所谓的新闻发布会上进行声明:本公司生产“仙人掌”牌电扇系目前市场上质量最好的正宗产品,“仙人掌”牌电扇无论是在价格上还是在效果上均占优势。这些不切实际的虚假说明实际贬低了某电子公司生产的“太阳花”电扇,给该电子公司造成了名誉损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同时该公司也违反了《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关于对法人名誉权进行保护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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