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市工商局接企业投诉,称某公司以国产模具钢冒充进口模具钢在市场上销售。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该公司在从未购进过国外产模具钢材的情况下,在公司对外销售的报价单上明确标明日本产、德国产等模具钢的规格、价格及性能等,并以标明的日本产、德国产模具钢的价格对外销售其经营的国产模具钢。市工商局在调查清楚后认定该公司虚假宣传。 【案例提示】 商品宣传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一定的媒介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依据。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的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误导消费者选购商品或者选择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虚假宣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文禁止。本案中当事人的客户对模具钢的质量、性能都有很高的要求,所以一般只购买进口的模具钢,而当事人的宣传使客户认为其销售的模具钢是进口产品,并进而作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了客户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现代社会呼唤诚信,企业经营更是需要诚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可能会让企业获得一时之利,但绝不会使企业在竞争中赢得真正的胜利。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