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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侵权赔偿不含糊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12:58 标签:
            
【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情简介】
   张小姐在市区某美容店办理了一张美容护理卡。谁知,在接受面部美容过程中,张小姐的下巴不幸被美容师的指甲划伤,伤口长约3厘米。张小姐立即到医院就诊,医生告诉她,伤口愈合后可能会留下疤痕。美容不成反倒“毁”了容,张小姐一气之下便投诉了该美容店,要求该美容店赔偿其精神损失。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该美容店承认其存在侵权行为,对张小姐造成了损害,同意一次性赔偿张小姐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退还其美容护理卡余额200元。
案例提示】
随着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近年来这类消费者维权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如就餐者在饭店里被盗、顾客在超市里摔跤等,最终经营者大都为此进行了赔偿。根据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经营者必须要注重加强这方面的自我管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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