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RSS订阅 | 匿名投稿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财政)关于转发省委统战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29:45 标签:
             

各辖市、区委统战部,辖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省委统战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苏委统〔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07年3月9日

 


             中共江苏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委统〔2007〕23号


            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07年2月26日

 

                 中央统战部 
                 人 事 部 文 件
                 财 政  部

                统发〔2006〕27号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13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845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92元及492元以下的,每月增加175元;493元至581元的,每月增加210元;582元至683元的,每月增加285元;684元至799元的,每月增加390元;800元至935元的,每月增加460元;936元以上的,每月增加630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党外人士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2006年12月30日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