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委统战部,辖市、区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省委统战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苏委统〔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统战部 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07年3月9日 中共江苏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委统〔2007〕23号 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统战部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07年2月26日 中央统战部 人 事 部 文 件 财 政 部 统发〔2006〕27号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13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845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92元及492元以下的,每月增加175元;493元至581元的,每月增加210元;582元至683元的,每月增加285元;684元至799元的,每月增加390元;800元至935元的,每月增加460元;936元以上的,每月增加630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党外人士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央统战部 人事部 财政部 2006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