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江苏省人事厅 苏人通〔2007〕2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附件:《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人事部 国人部发〔2006〕79号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