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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发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6-08 15:29:46 标签:
                

各辖市、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人事厅
                      文 件
              江苏省财政厅 

              苏人通〔2007〕22号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79号《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人事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人事部 
                  文 件
              财政部 

             国人部发〔2006〕79号

            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警衔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各衔级的警衔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313元、副总警监295元、一级警监277元、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元、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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