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讯 6月11日、6月13日,江苏省常州市两个区级法院先后审结两起案件,在这两起案件中,常州市国税局通过民事诉讼,向欠税企业的债务人追讨到期债权均获胜诉,共追回税款和滞纳金76.9万元。 在日常税收管理中,有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追讨自身到期债权,有的甚至放弃到期债权,或以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故意逃避欠税缴纳,致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今年5月,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诉称:2005年3月,国税机关对常州某织造公司涉税违法行为作出查补税款及滞纳金54.5万元的处理决定。但该公司并未按时缴纳税款,而是将其主要生产设备及优质资产出售给其关联企业。其关联企业未实际付款,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会计往来科目进行结算,目前该公司已停业,致使无资产可供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出售给关联企业的应收货款进行追缴。 同月,常州市高新区国税局也依法向常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常州市某金属电镀有限公司欠税26万余元,虽经常州市高新区国税局多次催缴,企业在先后补缴税款3万余元后,因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剩余税款已无力缴纳。经常州市高新区国税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对常州某通信设备公司享有28万元的到期债权,并且一直怠于行使这一到期债权。常州市高新区国税局依据《税收征管法》赋予的税收代位权,依法申请法院判令由常州某通信设备公司支付某金属电镀有限公司剩余欠税。 常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和钟楼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分别当庭作出判决,判决由常州某通信设备公司向常州高新区国税局支付某金属电镀有限公司欠缴税款22.45万元,由某织造公司的关联企业向常州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支付欠缴税款及滞纳金54.45万元。 作者:吴波楼,陈韵至,王奇光,徐云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