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由纳税人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按孰先原则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0日印发 打字:汪礼娟 校对:税政四处 季志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