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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关于印发《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1-10-28 20:11:53 标签: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经信综合〔2011〕202号
常财工贸〔2011〕6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
      为支持全市工业经济向新兴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明确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型升级 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40份
 
常州市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常州市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向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特设立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 围绕“企业升级、产业集聚、平台建设”,引导企业“产业转型、创新发展、质量提升、装备升级”,加快推进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重点支持:
      (一)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鼓励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延伸产业链,进入新兴产业领域。
      申报条件:新兴产业产品当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销售收入30%以上。
      (二)创新能力建设示范项目: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较为系统的研发设施、工程研究试验设施、系统集成验证平台、行业公用监测中心等综合性基础设施。
      申报条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2年以上,当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当年软硬件设施和人才引进等投入300万元以上。
      (三)高成长型和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大的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和规模发展转型,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
      申报条件:(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同比增幅超过50%,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2)单个产品销售位列国内同行业前5名或省内前2名,占市场份额10%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四)高端装备提升示范项目:对照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计,突破关键技术,开发生产高性能和高质量的重大成套装备、关键零部件、重大改进换代产品等。
      申报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领先,当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五)质量攻关示范项目:重点推动拥有名牌产品的企业开展质量改进活动,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开发新产品,并在提高质量水平的同时,实现节能减排、装备更新和安全生产,大幅提升名牌效应。
      申报条件:企业当年质量攻关经费投入300万元以上,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国际标准,产品合格率达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业集群建设示范项目:推进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用地集约的新兴产业集聚示范区,提高集聚功能和效应。
      申报条件: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级以上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示范区;承办、协办和组织参加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的经贸交流合作活动2次以上。
      (七)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加快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健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提高对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综合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共性需求。
       申报条件:(1)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认定的中小企业星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中心、创业基地),或受省、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委托开展的培训、管理咨询等公益性服务。(2)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托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相对集中区域建立的开放式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公共技术服务,上年度服务平台软硬件投入200万元以上。
      (八)生产性服务业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提高制造业增值和营销能力。
      申报条件:(1)为制造业提供工业设计、第三方物流服务,有效提升企业利润和综合竞争实力,技术人员、服务企业数量、主营业务收入等综合实力列行业前5名。(2)当年参加省、市政府主办的各项展览会、展销会和展示会2次以上。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每个企业(机构)财政引导资金原则上支持10-100万元。同一项目,凡当年已享受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在网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向所在区经信局(经发局)申报。区经信局(经发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三)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拨付计划。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区财政局、经信局(经发局)应当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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