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日
抄 送:各辖市区财政局、人社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日印发
常州市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
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就“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兑现事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符合以下2个条件:
1、应持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主证;
2、申报人所在企业在常州市区注册且在本市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受理部门、时间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理部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申报。
三、申报和审核流程
1、申报人据实填写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证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2、申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居住证主证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税务登记表;
(4)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所在企业出具的本人在职证明;
(5)社会保险证明;
(6)上年度在当地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7)支出用途证明,主要包括:奖励经费用于在本市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的,提供上述支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提供验资证明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8)个人银行账号;
(9)其他材料。
3、各区人社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区财政局逐项审核申报人的居住证状态、在职情况、纳税额、所在企业的注册信息、年审状态等信息,提出初审意见报常州市人社局。
4、常州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其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情况及所做贡献确定奖励金额。奖励金额不超过持证人上年度在当地税务部门所缴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额的市区留成部分。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下达各区财政局。
5、各区财政局将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连同本区应承担的资金一并及时拨付给持证人。
四、有关说明
1、奖励经费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其中市级应承担部分从当年度市本级财政人才专项经费(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2、申报人所获得的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3、本奖励与“龙城英才计划”人才奖励等省市其他同类奖励不重复享受。
4、若持证人及所在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区财政局、人社局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持证人今后申报资格,并将所在企业列入黑名单。
5、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细则自行制定审核办法,奖励经费自行承担。
6、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7、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证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证人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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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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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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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或护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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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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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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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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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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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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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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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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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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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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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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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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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薪金
所得税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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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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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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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大学起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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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本人系《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持有人,
( )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
( )购买或租赁汽车; ( )参加专业领域培训;
( )兴办企业;
特申请地方税收奖励,请予批准。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单位审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财
政局、
人社局审核意见 |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区人社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市财
政局、
人社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提供材料属实,根据《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以及《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之有关规定,同意给予地方税收奖励。奖励金额为市 元,区 元。
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市人社局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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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六份,市、区财政局、人社局、持证人所在单位、持证人本人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