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常州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引进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为加强对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资金的管理,充分体现“真干真支持,快干快支持,大干大支持”的宗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管理是指为保证领军人才创业项目正常实施,对涉及政府资助资金的使用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在市“千名海外人才集聚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和辖市区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以及创业载体按各自职责具体实施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领军人才资金年度预算,受理领军人才资助资金申请材料,组织实施现场考察评估,下达市领军人才资助资金,检查资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辖市区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受市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委托,及时向创业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上报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展情况。 第七条 创业载体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核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资助资金申请的相关材料,协助辖市区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收集、整理、核实并上报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展情况。 第三章 资金申请 第八条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应如实填写《常州市领军型海归创业人才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创业载体。 第九条 创业载体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辖市区人事部门。 第十条 辖市区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由辖市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局。 第十一条 自公布领军人才项目名单起,原则上半年内应办理注册落户手续,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一年,逾期未能注册落户的,不再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领军人才资助资金经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领军人才资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后,由市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组成考察评估小组,并会同辖市区组织、科技、财政、人事部门和创业载体对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考察评估,并提出考察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 经考察评估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辖市区财政局,辖市区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按1:1匹配后拨付至领军人才创业企业。 第十五条 考察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资金到账及使用情况; (二)实验或生产设备购买、安装、调试情况; (三)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在常工作时间; (四)员工队伍情况; (五)企业运营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拨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注册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实际投入较大,实验或生产设备基本准备就绪,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大部分时间在常创业,且已有相当数量员工队伍,创业企业已正常运行的,一次性全额拨付创业启动资金。 (二)对注册资金部分到位,实际投入较小,实验或生产设备部分到位,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成员大部分时间在常创业,创业企业已正式运行的,首期拨付50%的创业启动资金。半年后再进行现场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拨付另外50%的创业启动资金。 (三)对注册资金尚未到位,尚未有实际投入,领军人才本人及其团队成员基本不在常州创业的,暂缓拨付创业启动资金。 (四)符合上述第(一)、(二)款的创业企业,工作场所及住所的房租补贴由市财政局拨付至辖市区财政局,辖市区财政局负责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按1:1匹配后一次性拨付至创业载体,创业载体凭领军人才签订的租房协议分年度拨付。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创业启动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创业企业购置设备、市场开拓、员工工资等与创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 房租补贴主要用于领军人才租用的工作场所及住所的租金。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应按规定填报项目落实进展情况表,报告创业企业运营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领军人才创业企业在获得资助资金后,其本人不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创业企业,使企业不能正常运营的,由创业载体负责追回已下拨的创业启动资金和房租补贴,并按原拨付渠道分别退还给市、辖市区财政。 第二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的拨付、配套、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由市财政部门依法追回,并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领军人才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辖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