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确认。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2份; 2、含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原件2份;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申请报告需提供3份; 3、加盖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清单》8份;对需要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设备清单需提供10份; 4、企业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6、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7、其他需要说明或补充的材料。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办事程序 窗口初审及收文→业务处室与相关部门沟通主办拟文→主任审核签发→办公室出文→窗口送达上报文件 六、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附件: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