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进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39号文),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包括江苏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需提前在我市辖内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签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市辖内所有涉及货物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均应当签署并提交《确认书》,承诺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否则在改革试点实施之后将不予正常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2、企业按照所属地原则签署提交《确认书》,非常州市区的企业需提交至当地外汇局。 3、2010年5月1日起进口改革实施后已提交过《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企业或者已在目前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进口付汇名录中的企业可以不再签署提交《确认书》,没有进口业务或者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中的出口企业必须签署提交《确认书》。 4、常州市区企业的《确认书》由企业开户银行负责发放和回收,请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附件格式要求正反两面打印《确认书》,主动通知有关企业进行《确认书》的签署提交,并向企业申明签署《确认书》的重要性。 5、请各外汇指定银行于2011年11月5日之前完成我市《确认书》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将企业提交的《确认书》和签署企业名单汇总上报我中心支局。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