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业务,需要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 3、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的规章制度; 4、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考核产生,证书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三)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应提交的文件 1、《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的单位还应提交发证机关核实盖章的《印刷业许可证》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复印件; 3、本单位印制商标的规章制度; 4、《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程序 申请《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填写《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报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附送能够证明本公示第二点第(一)项所述内容的相关文件。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资格的,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签署意见,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验证一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每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验证。 商标印制单位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本公示第二点第(一)项所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商标印制业务,并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上交发证机关。 商标印制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三十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的证书。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下列内容: (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 或者?标记; (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 或者?标记; (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出示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商标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对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其承印的商标标识上标明《标明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编号。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对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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