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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8:34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发布的《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操作规程》及第五十四号公告,为规范我省农产品(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企业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均纳入本细则统一管理。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为商务部授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方管理机构,厅外贸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我省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文件由向商务部外贸司备案的指定签发人签发及经办人办理。
                 第二章 配额申请
第四条 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以商务部当年公告为准。  
第五条 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
第六条 配额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公告为准。配额年度计划申请材料需通过省辖市外经贸局转报我厅。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
第七条 配额申请材料的审核及上报
对食糖、豆油、菜籽油、棕榈油关税配额的申请,我厅采取经办人、处长、厅长三级审核,上报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按《2004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有关规定,对企业填写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其他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凡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报处长复审。对企业填报的申请中不符合要求之处,经办人应尽快通知企业及时修改材料。
(三)对复审无疑义的,处长在《申请表》上签字,报厅领导审核后以厅文形式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国家发改委。
(四)经办人将本地符合条件的申请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负责传输电子数据。
                 第四章  配额分配
第八条 配额分配
(一)商务部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2004年1月1日前,商务部以正式文件向我厅下达分配结果,同时通过“系统”下达审批结果。
(二)我厅负责通过各有关市外经贸局向各有关企业将转发分配结果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五章 配额证的发放、更换及有效期
第九条 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及更换工作由指定签发人及经办人员两级审核。
第十条 2004年1月1日前,我厅在收到商务部下达的年度配额分配文件及网上审批结果后,通过各市外经贸局通知企业及时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配额发放程序如下:
(一)经办人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上签字,发证人员用印并负责发放及有关签收工作;
(二)南京市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非南京市企业的(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由我厅寄送各省辖市外经贸局,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市外经贸局领取配额证。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负责签收工作。
第十一条 有效期
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年度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
第十二条 延期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合同及书面说明)到我厅申请延期。我厅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年2月底。
第十三条 更换
(一)最终用户经多次进口报关,填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后,如仍有进口关税配额余量需继续进口,或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的,可以到我厅更换配额证。
(二)企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寄交或送交我厅,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三)经办人在原件“备注”栏上注明更换理由、剩余配额数量及变更报关口岸情况并签字后,报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申请换证,同时将最终用户已完成进口数量的相关信息输入“系统”,正本由我厅留存备查;
(四)商务部五个工作日内对换证申请给予批复,经办人员收到网上批复后,五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更换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证书备注栏中签字发放(程序同前),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
               第六章 配额退回及再分配
第十四条 关于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最终用户当年不能全部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退回
(一)如持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厅(羊毛、毛条除外),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交还我厅,并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件(寄)送至我厅发证大厅;
(二)我厅经办人在退回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注销该配额证,并由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同时将企业退回的配额数量及已完成的数量等相关内容输入“系统”。
(三)我厅将退回的配额按品种进行汇总,于2004年9月20日前以厅(委、局)文件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再分配配额的申请、初审、上报
(一)当年8月底前已完成所分配的全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我厅的最终用户,可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二)我厅于2004年9月1-15日接受企业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其初审程序与操作要求与年度分配相同。
(三)我厅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本地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汇总,以厅文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报送商务部的文件要附有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的《申请表》,其中对已完成原分配配额量进口的企业申请,须附该企业交送的已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复印件;对新申请企业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企业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有关材料。
(五)每年9月30日前,商务部将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农产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我厅。
第十七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我厅外贸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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