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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外资网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1-05-14 15:18:35 标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发布的《2004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操作规程》及第五十四号公告,为规范我省农产品(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严格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企业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本细则统一管理。
第三条 省外经贸厅为商务部授权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地方管理机构,厅外贸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我省关税配额管理有关文件由向商务部外贸司备案的指定签发人签发及经办人办理。
             第二章 配额申请
第四条 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以商务部当年公告为准。2004年度羊毛、毛条配额申请条件及资格如下:
(一)申请条件:
1、2004年1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2年及2003年有关资料);
  3、2001-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方面的违规记录;
  4、2003年进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合格;
  5、没有违反原国家计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请资格:
  1、2003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2、2003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但以羊毛、毛条为原料的制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公布的羊毛指定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无实绩申请者)。
  3、已获得《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1、有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2003年实际进口数量(指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2、无实绩申请者,2004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五条 配额申请受理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申请我厅从2003年12月15日开始受理,商务部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受理。
第六条 配额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以当年公告为准。2004年羊毛、毛条配额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合同复印件;
2、《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正本(一式两份);
3、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以加工贸易方式从事羊毛、毛条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5、我厅要求出示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材料由各有关企业直接报我厅,材料(寄)送至我厅发证大厅。
            第三章 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
第八条 对羊毛、毛条配额的申请及上报,我厅采取二级审核制度,审核程序如下:
1、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时登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
(1)审核一般贸易项下配额申请时,经办人根据系统内自动设置的限领数量核定该企业进口可申请数量;
(2)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领配额不受数量限制;
(3)企业可以一次申报多个合同,但一般贸易羊毛、加工贸易羊毛、一般贸易毛条、加工贸易毛条需分别填报。当《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进口合同”栏不够填写时,可以附与“进口合同”栏格式相同的填报合同信息的附页。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办人在《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上签字,并送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对不符合要求之处,经办人应尽快通知企业。
3、签发人复审同意后,经办人按照企业递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将相关内容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申请在“系统”中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4、经办人于录入配额申请电子数据的当日或最迟于下一个工作日,将《申请表》通过传真报部外贸司,申请材料正本在本厅留存。
             第四章  配额分配
第九条 配额分配
商务部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我厅在接到商务部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数量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4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 我厅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章 配额证的发放、更换及有效期
第十条 发放
(一)商务部在收到羊毛、毛条《申请表》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批复。
(二)我厅在接到网上批复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并在我厅网站通知企业前来领证。发放程序为:经办人签字,发证人员用印并负责发放签收。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办证大厅领证。
第十一条 有效期
羊毛、毛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4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 更换:
(一)最终用户经多次进口报关,填满《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后,如仍有进口关税配额余量需继续进口,或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的,可以到我厅更换配额证。
(二)企业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寄交或送交我厅(发证大厅),并书面说明变更原因及要求;
(三)经办人在原件“备注”栏上注明更换理由、剩余配额数量及变更报关口岸情况并签字后,报送指定签发人复审、签字,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申请换证,同时将最终用户已完成进口数量的相关信息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正本由我厅留存备查;
(四)商务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换证申请给予批复,经办人员收到网上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更换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证书备注栏中签字、发放(程序同前),企业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明到我厅发证大厅领取。
(五)对2004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合同及书面说明)到我厅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经营企业,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2005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配额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六)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加工贸易经营企业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我厅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六章 配额退回及再分配
第十二条 关于最终用户当年不能全部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退回
(一)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我厅。
(二)经办人在退回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备注”栏注销该配额证,并由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同时将企业退回的配额数量及已完成的数量等相关内容输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商务部将对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汇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我厅当年不再受理其配额申请。
第十三条 再分配
(一)如2004年10月1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显示仍有可供分配的羊毛、毛条配额余量,对于获得配额并全部完成本细则第四条第(三)点(《2004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进口数量且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交回我厅的最终用户,可于9月30日后继续申领羊毛、毛条进口配额(程序同前)。
(二)我厅将有经办人、指定签发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传真至商务部外贸司,同时附企业交回的完成进口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后,商务部相应增加该企业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核定数量,并在网上批复。
(三)在新增加的核定数量内,我厅按规定程序(同前)为企业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寄)交我厅发证大厅。
第十五条 对用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我厅外贸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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