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公司及人员: 新《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统一了内、外资公司制度,有关外商投资公司出资管理和公司组织机构等的规定有较大变动。外资登记管理工作将全面适用新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出资期限。分期出资的:一般外商投资公司最长出资期限为2年,投资性公司为5年,增资时同。申请延期出资不得超出上述法定期限。2006年前经批准的出资期限超过2年的,可按批准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违约出资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依据《公司法》第20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0条的有关规定,不交付或不按期交付出资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除责令改正外,将被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组织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公司的权力机构仍为董事会,但需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外商合资公司(即有两个以上外方的)的权力机构为股东会,并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外商一人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一人公司的规定,即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所有新设公司应按上述要求设立组织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2006年设立的公司应按新法自行调整,变更登记或修改原章程备案时应提交符合新法规定的章程。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5、董事的最长任期。董事最长任期不超过3年。 6、自然人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单一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独资公司,在境内只得设立一家,原已设立两家以上的,暂不作规范,但不得新设(外国、地区法人独资不受此限制)。该独资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7、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将被处以5-50万元罚款,并可能被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8、凡2006年1月1日以前获得“批准证书”的企业,仍可按照旧办法办理登记注册,2006年1月1日以后获得“批准证书”的企业,一律按新《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特此告知,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常州工商局 二00六年一月一日 |